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6 生效日期: 2004-08-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123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切实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有利于破除封建迷信,克服乱埋乱葬陋习,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节约土地、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区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文明办等相关部门参与,严格按照渝办发(2004)232号文件要求,把农村殡葬改革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形成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强大合力,推动我区农村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既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把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将从2005年起,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也应实行目标管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依法行政,坚决制止殡葬乱收费行为
  殡葬乱收费严重违反了市政府两个“十个一批”的规定,既不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又加重了农民负担;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地殡葬乱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无法规依据、自立名目设立的各种殡葬收费政策一律废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顶风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务必于2004年9月底前,将各地整治殡葬乱收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强化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
  火化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其骨灰的处理,除进入经营性公墓(塔陵)安葬外,在丧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不垒坟头、不立碑的情况下,允许不装棺深埋,大力倡导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新葬式。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提倡遗体薄棺深埋,不垒坟、不立碑,鼓励火葬。
  推行火葬应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对已划定为火化区,但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按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对火化区进行适当调整,其调整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未划定为火化区的地方也应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执法力度到位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不要盲目扩大火化区域。同时,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特别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修坟造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地务必严肃查处。今后,市政府考核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制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的工作情况和火化区内的火化率。
四、齐抓共管,确保农村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其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殡葬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依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能,给政府当好参谋,适时提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措施,对殡葬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积极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国土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使用管理,对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林业管理部门要加大林地管理力度,对占用林地乱建坟墓或毁林建墓的,要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明办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把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标准实施考核。公安部门对在丧葬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对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殡葬政策法规的教育,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对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