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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制止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接待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4 生效日期: 2002-01-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办发[2002]2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皖发[2001]23号)精神,现就落实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关于制止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接待标准的要求,重申有关规定,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接待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凡要求下级做到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首先做到,凡要求下级不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坚决不做。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执行公务时,不得接受超过当地标准的接待,不得接受公款宴请,不得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接待用餐一般应安排自助餐,不准上名贵菜肴和酒。
  三、凡驻地在同一城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干部之间,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用公款宴请。下级机关单位不准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和其他地方宴请领导机关人员。
  四、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培训、开会期间不得参与公款宴请,也不得相互用公款宴请。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要的公务接待,不允许在高档酒店安排。凡单位有宾馆、招待所、食堂的,一律在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堂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堂的,可逐步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定点接待饭店。工作用餐,不得超过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接待标准。
  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规范招待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预算中“公务费”的2%,严禁另立名目在其他经费中列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和招待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各单位每半年要对招待费的开支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布可以开支的招待费总额、接待标准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有关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并将自查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七、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核查,并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典型,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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