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17号
津价房地(2001)17号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公司在红桥区子牙河南路114号承建的金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30000建筑平方米住房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150元销售。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并填写《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登记表》于10日内报市物价局备案。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