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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金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17号
津价房地(2001)17号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天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公司在红桥区子牙河南路114号承建的金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30000建筑平方米住房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150元销售。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并填写《天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登记表》于10日内报市物价局备案。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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