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国产电视剧的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现将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种证)申领、核发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乙种证的核发工作。
  二、所有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如需制作电视剧,均可按程序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领乙种证的申请。
  三、申领乙种证时申请机构须同时出具以下书面材料:
  1、制作机构的申请。
  2、当地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初核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表。
  4、总局批准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件(复印件),有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出具总局外事司的批准件(复印件)。
  5、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签定的合约或合作意向书。其中,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有关合约中须明确由申请机构为主组建剧组,并对制作全过程负责,合作方不得独家享有版权。与创作人员的协议(意向书)须由申请机构独立、或由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剧组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得签定任何合约。
  6、编剧授权证明(原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接到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手续,并向申请者核发乙种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要求其完善或补充相应材料。
  五、乙种证由总局统一印制,编号顺序不变。核发时加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章(不得由职能处室盖章)。
  六、乙种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如到期未能完成制作,可由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但不能给同一个剧重复核发乙种证。
  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乙种证正式核发之日起一周内将许可证复印件向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核、发放乙种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应将有关办事机构、程序、时效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向社会公开。
  九、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管责任,总局社会管理司将对各地的核发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对审核不严、无故拖延、故意刁难、备案不及时或监管不力的,总局将给予相关发证机构批评、警告、暂停直至收回乙种证核发权等处分。
  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程序而核发的乙种证,总局有权责令相关发证机构收回该乙种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发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申请乙种证时,按现行程序报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批准。
  2004年4月2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