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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5 生效日期: 2006-09-0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管理,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3号令,下简称《规定》)及《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下简称《资格证书》)交由营销员本人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下简称《展业证》)的订购、发放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于发放前向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注册。行业协会应按照《通知》编码规则统一生成《展业证》编号。
  三、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展业证书及登记工作管理办法》(津保协发[2006]29号)和《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备案登记的管理办法》(津保协发[2006]64号)等,做好《展业证》的登记、核销、相关数据上报等工作。
  四、各保险公司营销员持有的旧版《资格证书》,应按照我局制定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实施办法》(津保监发[2005] 58号)进行换发,同时换发新编码规则的《展业证》;已换发新版《资格证书》的,《展业证》可在《资格证书》到期日一并换发。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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