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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E章:商船(安全)(载重线)(舱面货物)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05及107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1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载重线)(舱面货物)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木材舱面货物”(timberdeckcargo)指由木材构成的舱面货物;

“舱面货物”(deckcargo)指在船舶甲板无遮盖空间运载的货物;

“露天甲板”(weatherdeck)指暴露于天气中或暴露于海的最高一层连续甲板,而阶梯形甲板就此目的而言即视作由甲板的最低线以及与甲板较高部分平行的该线的延续部分所构成。

(2)"载重线”(loadline)、“木材载重线”(timberloadline)、“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与上层建筑有关的“标准高度”(standardheight)、“水密”(watertight)及“风雨密”(weathertight)等词分别具有《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给予该等词的涵义。

第3条 对船舶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本条例第3条另有规定外,本规例对以下船舶并就以下船舶适用─

(a)香港注册船舶;及

(b)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船舶。

第4条 对舱面货物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适用于所有舱面货物的一般条文

除第III部另有规定外,本部所列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舱面货物。

第5条 舱面货物的位置、分布和贮存 版本日期 30/06/1997

舱面货物的分布和堆装方式须─

(a)在顾及甲板的强度和船舶的整体支承结构下,避免载荷过重;

(b)确保船舶在航程的所有阶段均保持足够的稳定性,尤其顾及─

(i)舱面货物的垂直分布;

(ii)在航程中通常预计的风力矩情况;

(iii)船舶重量的减少,尤其包括因耗用燃料和物料所致的重量减少;及

(iv)船舶舱面货物重量可能出现的增加,尤其包括因吸收水分和结冰所致的重量增加;

(c)不致损害船舶任何部分或船舶装配或装置的风雨密或水密完整性,并确保通风器及通风管获适当保护;

(d)使到舱面货物比其所在的甲板或所在的船舶其他部分高出的高度,不致干扰船舶的航行或运作;

(e)不致干扰或阻碍通往船舶操舵装置的通道,包括通往应急操舵装置的通道;

(f)不致干扰或阻碍船员安全而有效率地通往船员舱及任何机舱或供船舶运作用的船舶其他部分的通道,或在该等位置之间来往,尤其是不致阻碍通往上述位置的任何开口或妨碍该等开口随时成为风雨密的开口。

第6条 稳固舱面货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舱面货物须加以稳固,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在航程中通常预计可能遇到的最恶劣海面和天气情况下,该等货物相对于该船舶而言不会移动,而用于缚系舱面货物的系索及一切装配均须具足够强度作该用途。

第7条 通道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须采用符合第(2)款规定的人行道,为船员提供来往船员舱与机舱及供船舶运作用的船舶其他部分之间的通道,但如采用位于载有舱面货物的甲板之上或之下并适合作此用途的路径以提供上述通道,则属例外。

(2)第(1)款所提述的人行道─

(a)阔度不得小于1米;

(b)须装配在舱面货物之上,并有效稳固,使能为船员提供来往第(1)款所述位置之间的安全而有效的通道;及

(c)须于两侧装配一套有效的护栏或护索,护栏或护索的高度不小于1米,由不少于3排栏或索构成,并由扶手柱支承,该等扶手柱须稳固地装配在人行道上,每隔不超逾1.5米装配一支。

(3)位于第(2)(c)款提述的护栏或护索的最低一排之下的任何开口,高度不得超逾230毫米,而位于该排之上的任何开口,高度不得超逾380毫米。

第8条 对木材舱面货物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I部 适用于木材舱面货物的增补条文

本部A节及B节所列的规定,在该两节指明的情况下适用于木材舱面货物;第II部所列的规定亦适用于该等货物,但如符合该等规定与符合该两节的规定有所抵触,则属例外。

第9条 A节适用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A节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由以下船舶运载的木材舱面货物─

(a)没有标记上木材载重线的船舶;或

(b)有标记上木材载重线的船舶,但该船舶载重至小于载重线所示的深度,而该载重线是假若船舶没有标记上木材载重线则在当时的情况下属适当的载重线。

第10条 木材舱面货物的最高高度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船舶如位于附表第1栏就该船舶而言指明为冬季季节区域或地带的任何区域之内,时间为附表第2栏就该地区而言指明为该船舶的冬季期的期间,则该船舶所运载的木材舱面货物的堆装方式,须确保在该船舶全长度的任何一点,均没有任何木材舱面货物的高度,比船舷露天甲板高出超逾该船舶最大宽度的三分之一。

第11条 通道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木材舱面货物占用船舶甲板上全部无遮盖空间或实质上全部无遮盖空间,则即使甲板上或甲板下已提供有第7(1)条所述的路径,仍须为船员提供来往船员舱与机舱及供船舶运作用的船舶其他部分之间的通道,而该通道须以装配在木材舱面货物之上的人行道的形式提供,并须符合适用于第7(2)条所指人行道的规定。

第12条 堆装和稳固木材舱面货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木材舱面货物须紧密地堆装,并须用一个具足够强度的整根系索系统,将货物沿其整个长度系固,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在航程中通常预计可能遇到的最恶劣海面和天气情况下,该货物相对于该船舶而言不会移动,另须在随时可到达的位置提供有效安排以松开该等系索及装配。

第13条 立柱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木材的性质属需使用立柱才能符合第12条的规定的,则须装配立柱,而且该等立柱须─

(a)具足够强度作该用途;

(b)以具足够强度作该用途的角钢或金属承臼或以同等设施稳固于所在位置;及

(c)在顾及木材的性质及长度的情况下,每隔一段足以提供妥善支承的距离安装,但任何2支立柱的前后距离不得超逾3米。

第14条 B节适用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B节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由船舶运载的木材舱面货物,而该船舶是标记上木材载重线的,并载重至大于载重线所示的深度,而该载重线是假若船舶没有标记上木材载重线则在当时的情况下属恰当的载重线;A节的规定亦适用于该情况,但如符合该等规定与符合本节的规定有所抵触,则属例外。

第15条 就上层建筑而言木材舱面货物的堆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上层建筑与上层建筑之间的任何舱井堆装的木材舱面货物,须尽可能紧密地堆装至延展舱井的可用全长,而所达的高度不小于上层建筑(后升高甲板除外)的标准高度。

(2)如木材舱面货物所堆装的位置在前端受上层建筑限制,但在后端则没有上层建筑限制,则该等木材舱面货物须堆装至延展上层建筑与最后舱口的末端之间的可用全长,而所达高度和堆装方式则为第(1)款所指明者。

第16条 稳固木材舱面货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木材舱面货物须以整根独立的系索沿货物的全长有效地稳固,而系索─

(a)须为直径不小于19毫米的短环链或为同等强度的软钢丝缆索,装配有滑及松紧螺旋扣,而且其放置的位置是随时可到达的;

(b)如为钢丝缆索,则须有一截长环链条,其长度足以容许将系索的长度调节;及

(c)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相隔距离不得多于3米。

(2)供第(1)款提述的系索用的环端板,须有效地连接于舷侧顶列板或甲板边板,相隔距离不多于3米,而且从上层建筑的端舱壁至第一个环端板的距离不得多于2米,但如属没有舱壁的情况,则属例外,在此情况下,环端板及系索须分别设于距木材舱面货物端的0.6米及1.5米处。

(3)如木材的长度小于3.6米,则第(1)(c)款所订的系索相隔距离须减小或作出适当安排以配合木材的长度。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条]

第1栏 第2栏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冬季季节地带或区域 冬季期

1.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地带I 10月16日至

4月15日

即位于由格陵兰*海岸的西经50°伸展至

北纬45°,再由北纬45°伸展至西经15°,

继由西经15°伸展至北纬60°,然后由

北纬60°伸展至格林尼治子午线,再往

北伸展的该经线所围绕的区域。

2.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地带II 11月1日至

3月31日

即位于由美国海岸的西经68°30'伸展

至北纬40°,然后由恒间线伸展至北纬

36°、西经73°一点,继由北纬36°伸

展至西经25°,然后由恒间线伸展至托

里纳纳角※所围绕的区域。

第1号区域和第3号区域,以及以斯卡格

拉克海峡内斯卡角+的纬线为界的波罗

的海不包括在此区域内。

设得兰群岛@须视作位于第1号区域与此

区域之间的分界线上。

3.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区域适用于长度

为100米以上的船舶:

即位于由美国海岸的西经68°30'伸展

至北纬40°,再由恒间线伸展至西经61°

与加拿大海岸的最南交切点,再伸展至

加拿大和美国的东岸所围绕的区域。 12月16日至

2月15日

适用于长度为100米或小于100米的船舶:

11月1日至

3月31日

4.北太平洋冬季季节地带 10月16日至

4月15日

此区域的南面界线由苏联东岸的北纬

50°伸展至库页岛**西岸,再由库页

岛**西岸伸展至库页温角的极南端,

继由恒间线伸展至日本北海道的稚内

++,然后由北海道的东岸和南岸伸展

至东经145°,继由东经145°伸展至

北纬35°,复由北纬35°伸展至西经

150°,最后由该处的恒间线伸展至

阿拉斯加达尔岛ff的极南端。

5.南冬季季节地带 4月16日至

10月15日

此区域的北面界线由美洲大陆东岸

的特里斯彭塔斯角G沿恒间线伸展

至南纬34°、西经50°一点,再

由南纬34°伸展至东经17°,然

后沿恒间线伸展至南纬35°10'、

东经20°一点,继沿恒间线伸展

至南纬34°、东经28°一点,复

沿恒间线伸展至南纬35°30'、

东经118°一点,然后沿恒间线伸

展至塔斯曼尼亚西北岸的格里姆

角f,接着由沿塔斯曼尼亚北岸和

东岸伸展至布鲁尼岛U的最南端,

再沿恒间线伸展至斯图尔特岛S?

ɑ喔蔭GG,继沿恒间线伸展至南

纬47°、东经170°一点,然后

沿恒间线伸展至南纬33°、西经

170°一点,最后由南纬33°伸

展至美洲大陆的西岸。

瓦尔帕莱索n须视作位于此区域的

分界线上。

适用于长度为100米或小于100米的

船舶的额外冬季季节区域 冬季期

6.波罗的海 11月1日至

3月31日

以斯卡格拉克海峡内斯卡角+的纬

线为界的波罗的海。

7.黑海区域 12月1日至

2月28/29日

位于北纬44°以北的黑海区域。

8.地中海区域 12月16日至

3月15日

下述范围内的地中海区域─北面

和西面以法国和西班牙的海岸以

及由西班牙海岸东经3°至北纬

40°为界;南面以东经3°沿北

纬40°至撒丁岛A西岸为界;东

面以撒丁岛A西岸和北岸由北纬

40°至东经9°为界,然后由东

经9°伸展至科西嘉岛JJ南岸,

再由科西嘉岛JJ的西岸和北岸伸

展至东经9°,最后沿恒间线伸

展至锡西埃角EE。

9.日本海地区 12月1日至

2月28/29日

位于北纬50°与由朝鲜东岸北

纬38°至日本北海道西岸北纬

43°12'之间的日本海区域。

10.北大西洋特别冬季季节区域 11月1日至

3月31日

下述范围内的区域─西面和北面以美国东岸为界;东面以由美国海岸西经68°30'至北纬40°为界,然后沿恒间线伸展至北纬36°、西经73°一点;南面以北纬36°为界。

分界线上的港口

就本附表条文的适用于以下船舶而言─

(a)如该船舶所在港口位于或根据本附表的条文规定须视作位于附表指明的2个地带或2个区域之间的分界线,或位于附表指明的地带与区域之间的分界线,则该港口须当作位于该船舶即将驶入或该船舶来自的地带或区域(视属何情况而定);

(b)如该船舶所在港口(不是本段(a)节所指的港口)位于或根据上文规定须视作位于某一地带或区域的分界线,则该港口只在该船舶正驶往该地带或区域或来自该地带或区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情况下,才当作位于该地带或区域。

注:

*"格陵兰”乃“Greenland"之译名。

※"托里纳纳角”乃“CapeTorinana"之译名。

"斯卡格拉克海峡”乃“Skagerrak"之译名。

+"斯卡角”乃“Skaw"之译名。

**"库页岛”乃“Sakhalin"之译名。

"库页温角”乃“CapeKril'on"之译名。

++"稚内”乃“Wakkanai"之译名。

ff"达尔岛”乃“DallIsland"之译名。

G"特里斯彭塔斯角”乃“CapeTresPuntas"之译名。

f"格里姆角”乃“CapeGrim"之译名。

U"布鲁尼岛”乃“BrunyIsland"之译名。

S?"斯图尔特岛”乃“StewartIsland"之译名。

GG"黑岩岬”乃“BlackRockPoint"之译名。

n"瓦尔帕莱索”乃“Valparaiso"之译名。

A"撤丁岛”乃“Sardinia"之译名。

JJ"科西嘉岛”乃“Corsica"之译名。

EE"锡西埃角”乃“CapeSicie'"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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