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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变更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1 生效日期: 2001-11-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1]38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要求,现就降低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变更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变更合同鉴证费的收费标准。将劳动合同鉴证费标准由以前的每份3元降低为每份2.1元;将变更合同鉴证费标准由以前的每份1元降低为每份0.7元。

  二、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变更合同鉴证费标准降低后,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对不按规定降低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变更合同鉴证费标准的收费单位,物价、财政部门要从严查处。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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