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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城镇入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6 生效日期: 2001-11-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财综[2001]1181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人才引进工作,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强大人才和智力支持,在对引进人才,包括城镇入户有关收费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擅自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城市建设增容费、进城费、城市综合性补偿费、外地退伍军人异地安置费、粮食风险基金、街道户口管理费、蔬菜基金、城建制农转非增容费、人才流动费、就业调节费等一律取消。各地执行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坚持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严禁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未经省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监督,规范操作。对目前人事部门收取的人才交流流动机构服务收费、公安部门收取户口簿工本费等,应做到“亮证收费”,且开具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大社会对收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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