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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362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林锄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财[2001]25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在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未纳入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前,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9]15号文件继续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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