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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9 生效日期: 2006-08-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6]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今年夏秋以来,我国不少省市遭受了严重的洪灾、旱灾和强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受灾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秋季即将开学,为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特别是受灾地区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现就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助学贷款工作摆在改进金融服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助学贷款工作,直接关系贫困学生和贫困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国家人才培育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人为本,把助学救灾、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作为当前改进金融服务的中心内容,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助学贷款政策,扎扎实实改进相关金融服务,努力使助学贷款工作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受灾地区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助学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要组织力量,深入社区基层,深入灾区,及时了解掌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实际需求,对提出助学贷款申请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认真做好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
  当前,不少省市已经完成或即将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新一轮招投标或议标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协调督导,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已经完成新一轮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督促中标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中标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即将开展新一轮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生调整的地区,要加强指导协调,做好业务衔接。任何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已经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的约定,故意拖延或擅自停办助学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辖区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情况下,协调指导各金融机构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网点优势,加强农村地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农村贫困学生入学、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提供多种形式、符合实际需求的小额度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不断扩大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和受益范围。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向受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基层延伸,努力发挥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省市,在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协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由保险机构对助学贷款提供保险的可行措施。

  四、加强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学生充分了解认识和正确运用助学贷款政策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加大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社会各方面、特别是需要借款的高校贫困学生及贫困学生家长充分认识了解并正确运用助学贷款政策。要加强对学生的征信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助学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深入校园,深入社区基层,倾听学校和学生关于助学贷款政策方面的情况反映,为学生讲解贷款方式和贷款程序,加强与高校和高校贫困学生的信息沟通交流,不断增进对学生的人文关怀。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会同银监局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和督导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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