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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图书馆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365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提高省图书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报告》(皖文计[2001]439号)悉。鉴于省图书馆扩建后,逐步实现文献外借、阅览一体化和全开架服务,并陆续启用电子文献检索、声像、缩微、网上借阅等新的服务手段,增添了服务内容,扩大了服务范围,增加了开支,为支持图书馆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图书馆保存先进文化、普及和传递科学知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职能,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省图书馆的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
  1、借书证:每证每年12元。凭证可外借图书并可在本馆阅览室阅览。
  2、电子文献检索证:每证每季度10元。凭证可检索电子文献、阅读VCD光盘等资料信息,无证读者按每人每小时1元收费。
  3、原版资料调阅费:普通保存本(建国前出版)每册每次1元;古籍特殊保持资料普通本每册每次6元;明代后清乾隆前珍藏本每册每次15元;明代以前善本每册每次20元。
  4、自修室收费:每证每季度10元。开辟专门房间,提供自修学习场所。一般阅览场所不得收费。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三、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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