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345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的报告(皖文计[2001]428号)悉。鉴于《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2001]768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工本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文化部门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发放《网络文化准营证》时,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包括申请表格、登记、审核、准营证正、副本)。核定的收费为最终执行标准,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收取网吧《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之外的费用。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二年,期满后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