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影字第093052025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字第093052025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
壹、目的: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培植电影人才,奖掖优秀在学青年,特订定本要点。
贰、申请资格:
一、个人组:
(一)成绩类:九十二学年度就读国内设有电影专门学系或电影相关课程之大学校院、研究所,修读、研究电影理论或实务、多媒体及动画制作、数字影音创作、科技艺术管理等相关课程至少三门以上,且每一相关课程修业成绩皆达八十分以上;二学期学业成绩平均达八十分以上,无任一课程不及格之情形;二学期之操行成绩皆达八十分以上,二学期之体育成绩皆达七十五分以上(若无选修体育者则免附该项成绩)。
(二)作品类:就读国内各大学校院、研究所,其在校期间以电影胶片或数字摄影机拍摄完成电影、动画、数字创作等作品,且该作品于九十二学年度在国内外竞赛性或非竞赛性之影展、作品(观摩)展中,参展、入围或得奖者。
(三)于同一学年内领有其它奖学金者,不得兼领本组奖学金。
二、团体组:
(一)应以学校或科系名义申请,且作品应由二名以上电影相关系所(科)在校学生联合制作完成者。
(二)以十六厘米以上电影胶片制作或以数字摄影机拍摄者(以动画制作者不在此限)。
(三)作品长度不得少于十分钟(以动画制作者不在此限)。
(四)作品内容得以剧情片、动画短片、剧情长片雏型片或动画长片雏型片等方式呈现。
(五)前款所称雏型片者,系指能清晰描述剧情长片之简要内容,展现剧情张力与创意,突显人物及场景特色,可供发展成为完整剧情长片或动画长片之前置作品。
雏型片须另检附剧情要旨及剧本大纲、角色人物说明、造型设计(动画片应附动画原型)等数据。
叁、申请期限
申请日期为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肆、奖学金名额及金额:
一、个人组:
(一)成绩类:得奖名额最多十五名,每校至多五名;奖学金额度最高新台币三万元,最低新台币二万元。奖学金名额与额度,由本局奖学金评选小组决定。
(二)作品类:得奖名额,由本局奖学金评选小组决定;奖学金额度最高新台币三万元,最低新台币二万元,惟以三十五厘米底片、电影规格之高画质数字摄影机(HighDefinitonforCinema)或动画制作之作品,奖学金得酌予增加,其额度由本局奖学金评选小组决定。
二、团体组:
第一名设一名,奖学金为新台币十五万元;第二名设一名,奖学金为新台币十万元;第三名设二名,奖学金各为新台币六万元,得从缺。
伍、缴交证件:
一、个人组:
(一)成绩类:须检附申请书及学生在学证明书或学生完成注册登记之证明文件影本,九十二学年度二学期成绩单影本及电影理论或实务、多媒体及动画制作、数字影音创作、科技艺术管理等相关课程至少三门以上课程之教学内容大纲影本。
(二)作品类:须检附申请书及学生在学证明书或学生完成注册登记之证明文件影本、参赛作品清单及参加影展、作品展等参展证明或得奖证明文件影本,并注明拍摄方式(如电影胶片、动画、VCD或DV等)。作品以电影胶片拍摄者,须缴交学校出具该作品确实以电影胶片拍摄之证明书;以联合创作之作品(二人以上共同制作)申请者,得以一人或共同之名义申请,但以申请一个奖学金名额为限。若由一人提出申请者,须检附其它共同创作者之同意切结书(切结书内容必须包括:同意由该申请者以个人之名义申请并领受本奖学金)。参赛作品应于清单及影片中,注明片名、片长及创作人等详细数据,并须以DVD交件,以其它形式交件(如录像带、CD-R或VCD等)者,不予受理,原缴交文件及作品,本局均不退还。
二、团体组:
(一)检附申请书及学校(或科系)所出具申请奖学金之作品是由在校学生共同完成的证明文件正本。
(二)作品应于清单及影片中,注明片名、片长及创作人等详细资料。
(三)作品应以十六厘米以上电影胶片、DVD交件,其以十六厘米以上电影胶片拍摄者,须检附学校出具该作品确实以十六厘米以上电影胶片拍摄之证明书正本。以其它形式(如录像带、CD-R或VCD等)交件者,不予受理,原缴交文件及作品,本局均不退还。
陆、评审方式:
电影奖学金之评审由本局邀集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等五至九人,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之决议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为之。
柒、同一学生在校领取本奖学金以一次为限,以同一作品申领本奖学金者以一次为限。
捌、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或由本局提评选小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