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4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俄罗斯的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九 条,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进行应诉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4年5月8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应诉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分年度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2、申请人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应诉申请表及其他文件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规则处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顾源、魏强
联系电话:(86)10-65198408、65198404
传真:(86)10-65198408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申请表
本公司特申请参加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提供公司简要情况如下表。(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人类别(中国大陆生产者、进口商、台湾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或其他)
申请人名称(包括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中文译名,并提供企业登记资料)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件联系人姓名、职务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包括区号)、e-mail地址
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代理律师姓名(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派函)
电话、传真(包括区号)、e-mail地址
生产商1999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台湾地区
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大陆出口量、出口金额;进口商进口量、进口金额等
情况(可另附纸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