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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关于继续执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 2001-08-27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减负办
发布文号: 合价行费[2001]193号
三县四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个体私营经济的收费负担,市减负办、物价局、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降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行费字[1998]159号)文件,对义务植树绿化费、个体联办诊所管理费等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个私经济发展,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现重申,上述文件中对义务植树绿化费、个体联办诊所管理费、图书报刊批发管理费等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继续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行政。 特此通知。
  附:降低后的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中级60元/月  联办150元/年
  高级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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