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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68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12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领导
  区非典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各级各单位去年建立的非典防治机构要继续发挥作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予以适当的调整和充实,把非典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区非典防治办公室要做好日常事务工作,搞好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不得出现任何失误。
  二、恢复实行24小时值班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五一”长假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务值班与非典值班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将非典值班安排情况和值班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于4月30日18时前报送区非典防治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内,电话:72224295、72233764,传真:72233772、72233764),值班中发现可疑疫情要立即上报区非典防治办公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于每日9时前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非典疫情及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和肺炎病例(电话:72222843,传真:7222464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于每日10时前向区非典防治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疫情。对缓报、漏报、瞒报疫情者,要坚决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三、积极开展非典防治宣传和重点人群监测
  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内紧外松”的原则,加大非典防治宣传力度,教育市民注意卫生安全,提高科学防病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市外返涪、来涪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特别是对来自北京市、安徽省的人员要进行重点监测,由所在示范区、乡镇、街道和部门进行排查,发现可疑情况,由当地或就近医疗机构进行初查;一旦发现可疑病人,要严格按照非典防治有关规定处置。
  四、认真做好非典防治基础工作
  从即日起,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区中心医院和三人民医院、二人民医院及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非典防治业务知识培训。全区二级以上医院要建立健全感染科,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有关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继续保留“发热门诊”,搞好预检分诊。本着“适度准备、确保应急需要”的原则,筹集非典防治基本物资。涪陵中心医院、区三人民医院要对非典防治的有关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区卫生局要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万无一失。
  五、进一步加快区疾控中心和区传染病医院建设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传染病医院是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项目,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投入使用,完善我区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体系。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北京市、安徽省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为做好充分的应对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典防治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从即日起恢复24小时值班,保持联络畅通。严格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对于迟报、瞒报和漏报疫情信息者,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市非典办公室恢复每日情况通报工作制度,及时反映国内外非典疫情和防治工作的最新动态。严格执行疫情统一发布制度,严肃发布纪律,严格发布程序,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的通报口径报道疫情。
  “五一”长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非典指挥协调机构要做好值班安排,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离开重庆市。值班安排情况、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手机请于4月28日前报市非典办,电话:95120、67878995,67739660(传真)。
二、做好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应急准备工作
  民航、检验检疫、海关、公安边防、铁路、交通、港口、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要求和程序,对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站点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紧紧围绕防治工作的需要,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人员、物资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工作,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要按照《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联(2004)54号)的要求,加强旅客和出入境人员的体温和健康监测,防止非典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重庆机场恢复体温检测工作,一旦发现发热病人,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和乡镇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醒市民外出旅行时注意卫生安全;要加强对出差、务工返渝人员以及外来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特别是来自北京市和安徽省的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农民工集中的场所、建筑工地等单位要注意改善工人生活居住的卫生条件,加强对呼吸道发热病人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应急状态
  从即日起,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恢复非典零报告制度,建立每日死亡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制度。各级卫生部门在近期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工作,检查各项措施和规定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医学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对病毒实验室的管理,杜绝任何细菌和病毒泄漏和对人的感染。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问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非典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要加强对所有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落实各项防护设施,配齐医疗设备,针对目前态势,组织一次大检查和模拟演练,提高诊疗和救治水平。
  (二)从5月1日起,在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要建立健全感染科,严格按照《医院感染控制规范》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加强发热病人的统一归口管理,建立逐一排查制度,加强非典流行病学调查,加强信息沟通,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疑似病人,立即报告、隔离。
  (三)所有医疗机构门(急)诊要切实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预检处必须按照规定配置有效、快速的体温检测仪,以避免病人因预检手段落后引起的交叉感染。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演练。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各类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演练,加强专家信息储备和日常管理工作,配齐各类防疫设施,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不断提高疫情应急处置的水平。
四、加强非典防治物资和器材的储备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非典防治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其他预防、救治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规定要求足额进行储备,不足的物资必须尽快落实经费予以购买。对储备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维护,做好随时应对非典疫情的准备。
五、全力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步伐
  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已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和督查工作,加大支持力度,简化办事程序,尽快落实配套资金和相关工作措施,严格坚持建设标准,全力推进建设步伐。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每半个月在党政办公网上公布一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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