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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国税所[2000]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申请对我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部分予以确认的报告》(津农银财[2000]7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对辖内各机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下的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的额度应做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调剂使用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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