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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0 生效日期: 2004-07-10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4]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省积极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煤矿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目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态势尚未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供用电方面的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据调查,省内多数煤矿不具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供电线路质量差,维护管理水平低,安全供电无保证。为了切实抓好煤矿企业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煤矿企业供电保障体系建设,督促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供电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完善煤矿企业双回路供电线路和备用电源,督促用、供电双方签订安全供电合同,确保煤矿企业安全供电,杜绝因供电问题造成煤矿事故。

  二、井型为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6万吨以下的矿井必须配备可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负荷要求的备用电源。对6万吨以下单回路电源供电的矿井,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不满足要求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级供电部门要与煤矿企业签订严格的供电合同。对无证非法矿井,供电部门应不予供电或停止供电;对单变、单线供电的矿井,供电部门不承诺不中断供电;对双回路供电矿井的停电计划,供电部门要事先通知,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煤矿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供电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煤矿供用电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四、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煤矿的安全生产整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中关于矿井供电等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以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和以风定产措施的落实情况为监察重点,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漏电、接地、过流三大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生产矿井,要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要严格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煤矿供电安全管理工作,近期,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煤矿供电安全大检查,对存在供电安全隐患的矿井依法做出处理,对因供电问题造成煤矿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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