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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救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防灾救灾工作组织领导、防灾措施、抗灾救灾、规范管理、减灾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执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履责情况。

  三、考核方法
  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救灾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等次评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和市政府目标办负责。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救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自查报告,送市政府救灾办。
  (二)由市政府救灾办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方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考核等次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专项考核结果分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一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专项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六、奖惩
  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除市政府通报表彰外,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和对市政府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之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加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相应扣减分值。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救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2004年救灾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2004年救灾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一)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5分);
  (二)建立自然灾害处理应急指挥系统(5分);
  (三)完善经常性的灾情会商制度(5分)。
  二、防灾措施(25分)
  (一)制订防灾救灾预案(10分);
  (二)落实工程减灾措施(5分);
  (三)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储备落实(5分);
  (四)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到位(5分)。
  三、抗灾救灾(30分)
  (一)紧急转移险区群众,排危除险及时(5分);
  (二)妥善安排灾民生活(10分);
  (三)生产自救措施落实(10分);
  (四)灾后重建迅速(5分)。
  四、规范管理(17分)
  (一)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制订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多方筹措和规范管理救灾款物(5分);
  (二)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灾情信息(5分);
  (三)依法处置各类自然灾害(5分);
  (四)加强新时期防灾救灾工作的调查研究(2分)。
  五、减灾效果(13分)
  (一)因灾死亡人数(8分);
  (二)灾区无越级上访,信访处理率达100%(2分);
  (三)灾区社会稳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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