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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近年来,少数行政部门借助行政手段,无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对保险事故搞“强制定损”活动。这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减少了国家税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保险法》第 一百二十 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现就“强制定损”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委托有资格进行价值鉴定的机构和专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二、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地方行政部门强制为由,与其就“强制定损”联合发文。

  三、对于此类“强制定损”的估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予以认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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