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济宁市第七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9 生效日期: 2006-03-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6]12号
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十一五”发展良好开局,市政府确定200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济宁市第七届劳动模范,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这次评选表彰济宁市劳动模范共300名(其中农业劳模100名)。评选范围是:2003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基本建设、财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机关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及其他人员。
  二、评选条件市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控制人口、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廉政建设、反腐败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侵犯职工农民合法权益、违法违纪、增加农民负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参加评选;没能按时完成治污任务、违法违规排污、给环境质量带来较大影响,以及不能按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金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存在严重职业危害、未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关部门审查未能通过的企业(单位、乡村)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三、名额分配方法
  (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贡献”、“职工(农民)人数”的原则和特殊地区、行业给予照顾的原则分配名额。
  (二)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03-2005年各县市区职工人数、农民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年平均值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未分到名额的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有关标准直接向市推评委办公室推荐候选人选。
  四、原则和程序
  (一)推荐评选工作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自下而上推荐、群众公认、逐级审核、层层把关负责的原则。
  (二)推荐评选的工作程序1、推荐:县市区推荐的候选人,要经本单位职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附有会议的原始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评议结果、本级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在此基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乡镇)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由主管部门(乡镇)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推评委办公室。市属局委办推荐的候选人,参照上述程序,将候选人报市属局委办推评委办公室。2、评审:县市区、市属局委办推评委审定的候选人名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局委办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推评委办公室。市直属单位候选人名单,经本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市推评委办公室。市推评委办公室将侯选人选名单报市推评委评审、通过。3、公示:将评审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在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4、批准:将公示通过的市劳动模范人选报市政府研究批准。5、表彰:拟于“五一”前夕召开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五、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市劳动模范一般应从县级劳模中推荐,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推评市级劳模,对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推荐。
  (二)评选推荐的职工劳模人选中一线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50%(其中一线工人不低于30%);专业技术人员占20%左右;企业负责人不得高于15%;下岗再就业带头人、进城务工人员、民营企业带头人等占15%左右。推荐人选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农业劳动模范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带头人不低于农业劳模总数的40%,村负责人不高于20%,乡镇企业负责人不高于15%,从事农业科技、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不高于15%,其他农民10%左右。
  (三)评选推荐的职工劳模候选人中“一线”的界定。“一线职工”是指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管理岗位人员,一线工人是指生产工人、司机、营业员、售货员、服务员、工段长、车间主任。
  (四)评选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不搞领导指名。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推荐、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
  (五)被推荐的人选如发生争议(包括举报信),推荐单位要迅速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并及时提供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由市推评委确定是否继续作为推荐人选。
  (六)被推荐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征求工会、审计、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安监、人口与计生、环保及主管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要征求其任免机关、纪检、监察、审计、人口与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是村负责人的,必须征求纪检、组织、监察、民政、人口与计生、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上材料同时报市推评委办公室。
  六、时间安排2006年3月中旬召开全市劳模推荐评选动员大会,部署推荐评选工作;2006年3月下旬,各县市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工作;2006年3月底前向市推评委办公室预报候选人员名单,由推评委办公室审核并进行意见反馈;2006年4月上旬召开市推评委全体人员会议,审议确定市劳模候选人名单;2006年4月中旬通过新闻媒体对市劳动模范候选人进行公示;2006年4月下旬将推荐评选结果报市政府审批;2006年4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
  七、组织领导为做好这次市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成立济宁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推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推荐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真正把评选推荐过程变成加强廉政建设、检验工作成果、凝聚发展合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奋力开创我市“十一五”发展新局面的过程。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在全市掀起向先模人物学习的热潮,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立足本职、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组群结构大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济宁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2、济宁市第七届劳动模范名额分配一览表(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