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关于在中华鲟放流期间长江干流禁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于人类活动影响,该资源日渐衰竭。为保护中华鲟资源和长江流域水生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我部定于1999年12月25日至30日在湖北省宜昌市放流10万尾10厘米以上中华鲟苗。为保证幼鲟顺利洄游入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在中华鲟放流期间长江干流实施禁渔。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25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31日24时止,长江干流湖北湖南江段禁止使用所有密眼网具捕鱼作业。

  二、2000年2月1日零时起至2月28日24时止,长江干流江西安徽江段禁止使用所有密眼网具捕鱼作业。

  三、2000年3月1日零时起至3月31日24时止,长江干流江苏江段禁止使用所有密眼网具捕鱼作业。

  四、2000年4月1日零时起至4月15日24时止,长江口禁止使用所有密眼网具捕鱼作业(依法取得鳗苗捕捞许可证的除外)。

  五、本通知所称密眼网具指网目在3厘米以下的一切网具。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误捕中华鲟幼鱼,活的立即放生,死的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科研机构鉴定是否系标志鱼;对误捕的体外挂有银质放流标志牌的中华鲟应采取养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测量后放生。

  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的管理,严禁使用电、毒、炸等非法渔具渔法,有效保护长江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渔业资源。

  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的渔船、人员和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本通知不影响其他有关禁渔规定的执行。
  希望各地按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确保放流活动的顺利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