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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枣庄热电公司等企业限期实施脱硫治理和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 2006-03-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枣政发[2006]8号
  1.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市政府决定对枣庄热电公司等10家企业限期实施脱硫治理,对兖矿鲁南化肥厂等28家企业限期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按照隶属关系将有关企业脱硫治理和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纳入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企业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市政府的限期治理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限期治理项目的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各有关企业要从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生态市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筹措治理资金,落实治理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环保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治理不积极、污染严重的,经市或区(市)政府批准,一律予以停产治理。坚决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严格执行《山东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继续实行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奖补政策,每安装一台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奖补10万元,每安装一台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奖补3万元;限期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奖补资格。                                                                                                   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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