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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5-05-30
发布部门: 农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总局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科技、教育、卫生、林业厅(局、委、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最近,青海湖鸟岛景区斑头雁等候鸟出现异常死亡,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为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加强青海湖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病毒分离等科研工作。针对目前一些科研、教学单位未经批准,在不具备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自我防护条件下,到疫区采集病料、分离病毒等情况,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关系到动物疫病的防控、实验室工作
  人员和公众健康。国家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致病性原微生物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防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病料采集、诊断以及病原分离、鉴定等活动。

  二、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料采集管理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需进
  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的,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采集和运输病料、血清等样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解剖病死畜禽和野生动物,采集、运输病料;已经采集的病料须做无害化处理;分离到的病原微生物须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医微生物保藏中心)保存。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的病料、病原微生物不得带出境外。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凡从事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诊断、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必须经过农业部、
  卫生部批准,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国家相关参考实验室也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病料保存和毒株管理等措施,防止病毒泄漏和扩散。

  四、加强疫病诊断、监测及疫情信息发布管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动物疫情信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发布相关的人间疫情信息。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或擅自发布疫情信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中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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