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2005年汛期将至,为做好今年救灾防病工作,立足于抗大灾和防大疫,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多部委灾情通报与预测情况,现对各地救灾防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救灾防病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抗大灾、防大疫的准备。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受灾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本省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形势,狠抓措施落实。

  二、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卫生部门要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救灾防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预案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职责,并具有实际操作性。应急处置程序应当规范、有序,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灾区疫情的监和救灾防病工作进展情况。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报外,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立即实行灾区疫情每日报告与零病例报告制度。

  四、组建应急队伍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紧急应对措施,提高实战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灾害发生后,应急队伍要及时赶赴灾区现场,深入灾区开展工作。

  五、加强卫生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向灾区群众宣传与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灾害和灾害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恐慌心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