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海洋与渔业管理领域试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挂中国海监青岛市支队牌子,为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受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集中行使海洋与渔业管理领域的有关市级行政执法职能。
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海域、渔业水域的监督检查。
(二)查处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属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等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捕捞、水产养殖、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苗种、渔机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水生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采捕、采集、驯养、繁殖、利用、经营、出口和外来海洋物种引进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海岸带、渔港管理,海洋倾废等有关法规的行为。
(六)查处违反渔港、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船员、渔业无线电管理以及渔船检验和其他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查处违反维护海洋开发和渔业生产秩序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查处违反海洋与渔业行政规费缴纳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承办渔业船舶建造检验、年检,渔业船舶进港报关、出港签证,船员技术考试,职务证书发放和海洋与渔业行政规费征收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的机构设置、规格、人员编制等具体事宜由市编委另行发文公布。
调整后,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其他机构不再承担上述行政执法职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