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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 2003-11-03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发明电[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还不够端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土地是民生之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狠抓落实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通过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乱占滥用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该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予以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予以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决予以扣回。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以及违规设立又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
  当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同时,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征地规模必须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要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的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地执行征地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不得为了躲避审批而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要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各地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各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公布实施后发生又不查处的,对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对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也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也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五、认真搞好治理整顿的检查验收
  要认真组织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力度。市(地)对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地)的检查验收要逐一进行,验收不达标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过期仍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于今年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治理整顿情况。

  六、抓紧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基础上,要研究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着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解决问题。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要健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地项目贷款,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效益考核指标,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作为对各地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
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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