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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 2005-03-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鞍山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290元调整为400元;
  2.海城市由250元调整为380元;
  3.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23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5元;
  2.海城市为3.8元;
  3.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3.3元。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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