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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美术馆专业人员聘任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3-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文中人字第093150102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中人字第0931501025号函核定发布全文37点

一、国立台湾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健全专业人员聘任及管理制度,以提升专业人员素质,特订定「国立台湾美术馆专业人员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专业人员,为本馆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任之人员。

三、本馆专业人员之聘任资格与职务等级,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比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研究员比照教授。

(二)副研究员、编审比照副教授。

(三)助理研究员比照助理教授。

四、本要点所称聘任管理,指对本馆专业人员之新聘、升等、改聘、续聘、不续聘、解聘、及评鉴等各相关事项。

五、本馆为办理专业人员之新聘、升等、改聘、续聘、不续聘、解聘、及评鉴等审议事项,特置「国立台湾美术馆专业人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评会)。

六、专评会任务如下:

(一)关于专业人员之进用聘任审议事项。

(二)关于专业人员续聘、解聘、不续聘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专业人员升等评鉴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业人员学术研究、著作、评鉴事项。

(五)其它依法令应由专评会审议之事项。

七、专评会置委员九人,馆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馆长敦聘馆外学者专家五人,并由本馆全体专业人员票选三人组成之,外聘委员均需具副教授以上资格;另依票数多寡依序排定为候补委员,票选委员出缺时,由后补委员依次递补,至任期届满为止。外聘委员名单应报请上级机关核定。

八、专评会委员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得连任一次。并以馆长担任召集人,为会议主席。

新聘委员因故无法产生时,由原聘委员继续执行专评会审议事项,俟新聘委员产生时终止之。

九、专评会开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始得决议。

十、专评会委员遇有关其本人、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之审议事项,应行回避。

十一、专评会审议进用、升等、不续聘、解聘案时,委员对高于其学术职等人员之投票,应行回避。

十二、专评会开会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人员列席报告或说明。

十三、专评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馆外委员出席评审会,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十四、专业人员新聘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由本馆专评会决定新聘人员之专业领域、资格、人数、作业时程等事项并送请馆长核定。

(二)由人事单位于传播媒体、学术刊物或人事行政局网站刊载征人广告。

(三)由用人单位成立初审小组,人事单位为当然委员

(四)人事单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提请专评会复审。必要时,得要求该等人员提供原服务单位之服务绩效,并得办理演讲或面谈。

(五)经专评会复审通过合格人员之专门著作,由人事单位送请馆外学者专家审查。

(六)专评会并就复审合格人员之专门著作及演讲或面谈成绩进行综合审议,且排列顺序后送请馆长圈定人选。

十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

(一)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曾服公职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完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者。

十六、专业人员之聘任应订定聘约,其内容包括聘期、工作项目、薪级、权利、义务及违反义务之责任等事项。

本馆专业人员之聘任资格,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至职务等级依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与各级学校教师职务等级比照表办理。

(一)研究员比照教授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专门职业或职务八年以上,有创作或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或重要专门著作者。

2.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重要专门著作者。

(二)副研究员比照副教授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专门职业或职务四年以上,并有专门著作者。

2.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员比照助理教授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专门职业或职务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3.曾任讲师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十七、专业人员之聘期,初聘为一年。

十八、本馆专业人员符合下列二项规定者,得以续聘:

(一)年度内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或规划项目业务有成果者。

(二)二年内提出独立研究报告或小组研究报告,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著作、研讨会发表论文至少一篇以上者。

(三)研提本馆业务相关研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经机关首长核定认可者。

(四)本馆业务相关资料调查、搜集、整理、保存、研究,有具体之成效者。

(五)年度内参加与本馆业务有关之研习会或研讨会,提出业务兴革建议者。聘期届满前经服务绩效评鉴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续聘每次为二年,必要时并得配合会计年度酌予缩短或延长。

前述服务绩效之考核,依第六章考核规定办理。

十九、专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改聘:

(一)依本馆组织法规改任换叙者。

(二)变更专业组别、职务、职称等事项。

二十、专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并经专评会审查通过者,不予续聘:

(一)现职工作不适任或现职已无工作又无其它工作可以聘任者。

(二)经公立医院证明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者。

(三)年度内未参与研讨会者。

(四)年度内未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者。

二十一、专业人员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经专评会审议通过,馆长复核,并经主管机关核定者,应予解聘:

(一)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违反聘约规定之义务事项,情节重大,有具体事证者。

(三)工作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致无法完成聘约之工作项目,对机关造成不良后果,有具体事证者。

(四)公务人员考绩法所定应予一次记二大过各款情事之一者。专评会对于前项拟予解聘人员,在作成处分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及申辩之机会。

本馆作成解聘之决定后,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附具理由通知当事人。应予解聘人员,自确定之日起执行。

二十二、专业人员升等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由本馆专评会订定升等人员之专业领域、资格、人数、作业时程等事项并送馆长核定之。

(二)专业人员申请升等时,于人事单位公告期间内,检附专门著作及服务绩效等有关数据送该单位主管初审推荐,人事单位并就学经历证件予以查证后,将所提供数据送请专评会复审。

(三)经专评会复审通过升等人员之专门著作,由人事单位送请馆外学者专家审查。

(四)专评会就复审合格人员之专门著作及口试成绩,进行综合审议后,由人事单位送请馆长核定。

二十三、专业人员升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副研究员申请升等研究员者:

1.任现职满三年以上,服务成绩优良,并有重要专门著作。

2.有著作发表于国内外刊物,五年内五篇以上者。

(二)助理研究员申请升等副研究员、编审者,应具备下列各款条件之一:

1.任现职满三年以上,服务成绩优良,并有重要专门著作及有著作发表于国内外刊物,五年内三篇以上者。

2.取得与现职相关之博士学位后在本馆服务满一年。但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后进用者不适用之。

二十四、升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经历证件所记载之年资年月推算至申请升等之月份止。

二十五、申请升等专业人员于本馆任相同职务而有中断者,得合并计算升等年资。

二十六、专业人员升等审查,所送专门著作及服务绩效,其审查成绩均需达七十分以上。

二十七、申请升等专业人员之学术研究,如具特殊成果,或对馆务发展及营运效益提出建设性之具体措施,经采行确有贡献者,其所需提送之论文篇数,于专案签奉馆长核可后得予酌减,不受本要点规定之限制。

二十八、申请升等专业人员不服馆外学者专家有关专门著作之审查意见者,得请求说明之。但以一次为限。

二十九、凡经送审通过之著作,一律存本馆图书室典藏并公开陈览,以促进学术研究及信息公开化。

三十、年度结束前一个月,专业人员缴交该年度所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依本要点第三十五条规定之方式办理论文审查。

三十一、依前条规定所送审查之成绩并同专业人员撰写之该年度工作报告一篇,送请本馆专评会审查且评定初审成绩。上开初审成绩需将专业人员该年度请假日数并入计算。至请假日数规定依照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办理。

三十二、初审成绩送请馆长核定,合格者并为专业人员续聘及晋级之参考。

三十三、本要点所称专门著作,指申请聘任或升等专业人员在申请前五年内在国内外学术或专业刊物发表,或已接受且出具证明将定期发表,或经出版公开发行之著作。

三十四、本要点有关专门著作、重要研究成果、特殊贡献之认定及国内外著名刊物之界定,由本馆专业人员评审委员会订之。

三十五、本要点所称专门著作之审查,系由馆长就馆外学者专家圈选至少二名办理之。专门著作之审查,如馆外专家学者评分差距超过二十分,由馆长圈选第三名人员审查之。评分均达七十分以上者,始为通过审查

三十六、本要点未尽事宜,依现行有关法令办理或经专评会决议之。

三十七、本要点经呈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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