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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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