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6 生效日期: 2005-01-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5]3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