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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3 生效日期: 2005-11-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意见
  为解决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问题,现就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内容
  惠民医疗工程以现有各类医疗机构为平台,组成惠民医疗网络,与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对特需医疗救助人群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提供及时、方便、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程服务对象
  惠民医疗工程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我市持有《残疾军人证》(7级以下无公费医疗保证)、《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复员军人证》、《企业军转干部优惠医疗证》、《残疾人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特困职工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和参加惠民医疗工程的医疗机构确认的其他特困人员。
  三、工程优惠项目
  惠民医疗工程的优惠项目主要有:药品、门诊和住院部分常规检查项目、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具体优惠项目和幅度由市卫生局确定并公布。
  四、工程组织实施
  惠民医疗工程由市卫生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原则上都要开办一定比例惠民门诊和惠民病房(区),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开办惠民医院;所有挂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该按照惠民医疗工程的要求开展医疗服务;首选部分甲级农村卫生室建立惠民门诊,并逐步推广扩大;鼓励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惠民医疗活动。
  惠民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悬挂统一标志。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市卫生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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