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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4-12-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4]4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 ]12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4 ]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 逐步建立统一领导、统一行动、机构协调、政令畅通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调控。

  二、 调整范围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国土资源管理机构。

  三、调整内容
  (一)机构调整
  1. 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整。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实施独立设置,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置为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机构、编制调整的具体工作按市编委《关于调整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通知》(鞍编发[2004]106 号)组织实施。
  2.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调整按市编委《关于调整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通知》(鞍编发[ 2004 ]106号)组织实施。
  3.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整。 为便于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精力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力度, 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设为国土资源局,为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各县(市)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人员一律归并国土资源局,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人员(含矿政管理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干部管理体制调整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李世凯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编委办、国土资源局、人事局、财政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千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市编委办负责调整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工作;市人事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经费、固定资产交接办法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指导县(市)、区的改革工作。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纪律,禁止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转移资产、乱发钱物,妥善处理人、财、物移交接收事宜,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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