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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字〔2005〕192号文件切实执行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2 生效日期: 2005-11-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政字[2005]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5)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2005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定标准是以200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5%,上线(预警线)为16.5%,下线为5.5%;即基准线为货币工资增长120元/月,上线为189元/月,下线为63元/月。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2005年一个日历年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在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内,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并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各类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类企业要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积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合理调整企业及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各县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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