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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启用“安徽省物价局药品价格公示专用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 2001-08-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243号
各市物价局:
  为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价商[2001]237号)规定,决定对在我省市场销售的药品零售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启用“安徽省物价局药品价格公示专用章”(印模附后),同时废止“安徽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登记专用章”。请各市物价局将有关情况尽快通知属地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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