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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将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具体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人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除上述培训对象以外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处级及其以下的公务员,以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处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对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公务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事项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二)对具体从事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和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思路和原则,行政许可的主体和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三、培训方式
  (一)对行政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市管领导干部的培训,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统一安排,由重庆行政学院组织实施,将行政许可法纳入领导干部的学习内容。
  (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具体从事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分期分批实施资格培训。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具体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分期分批实施资格培训。
  (三)除上述培训对象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及有关人员的培训,由本地区、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市)由各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部门由本部门的干部(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负责举办行政许可法师资骨干班,以加强对全市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的指导。

  四、考核和考试
  (一)对具体从事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按培训方式中的责任分工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颁发《行政许可工作资格证》;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由市人事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将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对具体从事行政许可的业务人员和法制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未参加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2004年7月1日后不得再从事行政许可工作;对其他公务员及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能参与当年评优选优、调资晋级。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培训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把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二)统筹安排,务求实效。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结合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三)领导带头,自觉学习。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带头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采用自学、集中学习、研讨等多种方式,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为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依法行政。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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