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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做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加强对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其他突发性疫病的传播,现就畜禽养殖、加工行业减免排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提出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减免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排污费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因减免排污费而放松对禽畜养殖、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由污染引发的疫情传播。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附表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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