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废金属外运收费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 2001-07-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222号
滁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废旧金属外运收费问题的请示》(滁价费字[2001]85号)收悉。现就有关废旧金属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废旧金属外运收费问题的批复》(皖价工字[2000]114号)中收费标准是特指省供销社所属的安徽省再生资源公司经营外运废金属发生的劳务支出而收取的费用。
  鉴于金属、废旧金属价格已经实行市场调节,我局批复的安徽省再生资源公司经营的外运废旧金属物资收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
  二、废金属外运收费应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有服务、有劳务支出,才能合理收取费用。凡收取保证金和其它名目的管理费、押金等为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