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侨务委员会委托受理华侨身分证明书申请作业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2 生效日期: 2003-04-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侨证照字第0923012954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侨务委员会侨证照字第0923012954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华侨身分证明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得视侨居地之特殊需要,委托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或当地民间团体(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在海外受理华侨身分证明书之申请。

前项受托单位之名单,本会得另行公告。

第3条 侨居国外国民在侨居地申请华侨身分证明书者,应检附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相关文件,亲自向受托单位申请。

第4条 申请人检附之各项证明文件正本,除有留存必要外,应于核验后发还申请人,并以影本加盖『核与正本无误』及受托单位章戳代替。

受托单位受理前条申请案件,经汇整后应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外交邮袋转送本会处理。

第5条 本会处理前条申请案件,经审查如有需补正之情形时,应退请受托单位转请申请人补正后,再重新转送本会核处。

第6条 申请案经审查核与规定相符者,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由本会送请受托单位转请申请人收执。

第7条 受托单位收取之证明书费应定期汇总报缴本会。

第8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