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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序列单位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1 生效日期: 2004-03-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24号
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序列单位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序列单位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区政府各部门的综合目标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地评价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水平,确保全区年度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政府目标责任单位(见附表)。


    第三条 区政府序列目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促进我区“三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区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
  (二)坚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转体制,目标一致地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定量考核、奖惩逗硬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
  (一)区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区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二)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目标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内,具体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草拟实施目标管理的文件,目标的初步分解,实施中的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通报;向领导小组建议适度调整个别目标,初审年终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指导区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目标管理组长单位。为便于目标管理的实施,按照区政府综合职能部门归口管辖关系,以区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商业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移民局、人口与计生委、安监局等13个单位为目标管理组长单位,非归口部门由区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履行组长单位负责人职责。组长单位负责所属各目标责任单位按其承担的区政府工作目标,分解和完善拟定具体的部门工作目标报区政府目标办审核;负责实施中的经验交流、情况反馈和日常检查,年终考核初评结果报告等工作。
  (四)各目标责任单位。凡与区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单位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本着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的原则拟定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层次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检查督促和奖惩措施,向组长单位和区政府目标办报告情况和初评结果。


    第五条 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是:区委、区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移民工作报告》;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任务;区委、区政府会议对专项工作提出的要求;目标责任单位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职责确定的重点工作。


    第六条 目标体系及分值
  (一)区政府序列目标责任单位目标体系由4项组成
  1、总体目标(不设分)。指全区GDP和地方财政收入及增长幅度。
  2、共同性目标(30分)。
  (1)招商引资情况(10分)。重点考核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指区外资金到位情况(超差1个百分点±0.5分,加扣分的上限和下限为±3分)。具体目标的确定和考核,由区外经委(招商局)负责。
  (2)发展环境综合整治情况(8分)。重点考核深入开展发展环境综合整治、严肃“七不准”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各目标责任单位发生影响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发生1件扣4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基准分全扣。具体考核,由区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分)。重点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市、区的相关规定,考核单位领导重视程度、集中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情况。具体考核,由区行政审批中心负责。
  (4)建设服务型政府(5分)。重点考核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效能,使政府治理模式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具体考核,由区政府目标办负责。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3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具体考核,由区法制办负责。
  3、业务目标(60分)。指按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总体目标分解的主要指标、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拟办的大事、实事以及单位重要的工作职能、职责。责任单位按职能、职责制定业务目标必须与区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和《移民工作报告》的指标一致,并有一定的增长比例,指标必须量化,相近部门目标设置尽量统一,突出工业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质量指标。经济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特别是区属企业增盈、扭亏,资产重组等改革,技改、基建、移民项目,新产品开发,创品牌,争取对口支援等,必须纳入目标考核。业务目标中的各项目标,凡超额完成任务者,按增长比例加分,加分不得超过单项目标基准分的10%,未完成任务者,按所欠比例扣分。
  4、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目标(10分)。
  (1)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干部职工廉洁,无“三乱”、无行业不正之风(2分)。
  (2)坚持学习制度,规范政务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务值班(2分)。
  (3)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5分)。
  (4)认真做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1分)
  (二)加分、扣分项目
  1、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在规定时限内未办复或虽办复但提案者最终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办理不认真、推诿拖拉的,扣0.5分。
  2、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区政府交办的督办事项,并规范报告办理结果。未完成1件扣1分,办理不及时1件扣0.5。
  3、完成区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政务信息任务。未完成的,每差5分分值扣1分。
  4、坚持15天办文制度,文书处理规范、达标。不符要求者,每件扣1分。
  5、按要求准时参加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缺席1次扣1分,迟到1次扣0.5分。
  6、无重大治安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泄密事故。发生一次,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扣3-5分。
  7、做好单位内部稳定工作,严格控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发生单位职工上访1次扣1分,主管局所管辖的企业单位职工发生上访1次扣主管局1分,多次上访扣系统1分,按程序合理上访的不扣分。由区信访办负责考核提出扣分意见,送区政府目标办执行。
  8、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责任制,凡未达到要求的,实行5分以内扣分。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并提出扣分意见,交目标管理办公室执行。
  9、对区长公开电话责成办理的事项拖而不办理的,发生1件扣0.5分。
  10、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未达标扣2分。
  11、领导班子不团结,因闹矛盾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扣2分。
  12、单位职工中,有触犯刑律者扣2分;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有1人扣1分。
  13、开展文明单位建设、爱国卫生、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有一项未达标者扣0.5分。
  14、未完成机构编制工作任务的扣1分。
  15、对统战工作有贻误的扣1分。
  16、对未完成年度区志编纂任务的单位扣1分。由区地方志办公室考核后,送区政府目标办公室执行。
  17、获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加5分;获重庆市委、市政府、中央、国家部委局表彰奖励的加3分;获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分(以上均以奖状、奖旗、奖牌、证书、文件为准)。计奖时限为上年度目标奖兑现之日后所获专项奖励,采取顺推的办法予以追加。被上述3个级次通报点名批评的,则分别扣5分、3分、1分。
  区政府序列目标责任单位实得总分=(一)款2项得分+3项得分+4项得分±(二)款项加、扣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目标的制定、实施和考评的阶段、时间要求。
  (一)目标的制定
  当年3月1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在认真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拟定本部门所应承担的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重点工作和开拓性业务目标,并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给各项目标确定相应的基准分,同时逐项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承办人,以表格的形式报目标管理组长单位审核(无组长单位的,由区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
  当年3月20日前,目标管理各组长单位审核组内各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统一格式报区政府目标办复审。审核的内容:
  1、目标的先进性。即是否符合目标制定依据的要求;是否与全区的总体目标和共同性目标相衔接;是否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2、目标的合理性。即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重要工作职能、职责;相近经济部门的指标设置是否基本一致,经济指标的设置是否既体现了速度指标又体现了经济指标;各项目标的基准分占总分值的比例是否合理。
  3、目标的科学性。即指标是否进行了量化;是否有利于检查考评;是否具有可行性。
  当年3月25日前,区政府目标办复审后提交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并由分管区长与区政府序列的各目标责任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书。3月31日前,下发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目标的考核
  目标奖以100分为基准分,按实际考评得分和当年确定的基准分金额计算责任单位年度应得奖金额。
  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的单位除不发奖金外,责令其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由区政府通报批评;考评得分在90一100分(含100分)之间的单位只得基准奖;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单位每超1分加奖10元。
  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二项综合指标为否决指标,如未能完成,视为全部否决,不予发奖。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的单位一律不予发奖。
  各目标责任单位奖金计发,正处级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者)奖金系数为1.8,正处待遇系数为1.7,副处领导系数为1.6,副处待遇系数为1.5,正科长系数为1.4,副科长系数为1.2,其他职工系数为1.0;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奖金系数为2。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区政府序列各单位奖金总额=(正处在职领导人数×1.8+正处非领导职务人数×1.7+副处在职领导人数×1.6+副处非领导职务人数×1.5+科长人数×1.4+副科长人数×1.2+职工人数×1.0)×基准奖金额× +(实得分数-100)×10×目标责任单位计奖人数。
  调入、调出和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实际在岗时间计算,即超过6个月者发全奖,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减半计发,不足2月者不发。
  各目标责任单位奖金发放,由区政府目标办报区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得分,以区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目标责任单位的实有人数计奖。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4年起施行。原制发的关于目标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目标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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