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工[1999]1002号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供电分公司,各县供电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39号)文件规定,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新建成投产机组的经营期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国华盘山电厂每千瓦时0.3679元;杨柳青电厂每千瓦时0.3936元;
考虑银行利率下调及煤价降低因素,重新核定部分电厂上网电价,其中:军粮城电厂5号机组每千瓦时由0.25元调整为0.249元;军粮城电厂7、8号机组每千瓦时由0.30元调整为0.299元;大港电厂4号机组每千瓦时由0.332元调整为0.331元;第一热电厂11号机组每千瓦时由0.336元调整为0.335元;
二、重新核定陈塘庄热电厂和永利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同时并入目录电价中执行。核定陈塘庄热电厂经营期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7元;永利电力有限公司经营期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859元。
核定新建成投产的滨海电厂经营期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5599元。
三、为了解决调整上述电厂上网电价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兼顾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还本付息的需要,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调整我市各类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具体价格见附表一至五)。
四、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上述两项基金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中小化肥的目录电价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五、改革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具体办法是: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在1年内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的计费方式。
六、根据国家规定,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的电费负担,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1.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适当降低电度电价标准。在附件目录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
2.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我市工业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目录电价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天津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市物价局和市经委备案。
七、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379元调整为0.394元,其中: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37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022元。
八、调整电力价格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认真向居民和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各企业都应努力消化电力提价影响。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目录电价外自立加价项目和收费标准,乱加价、乱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认真做好调整居民用电价格的收费工作,对居民生活用电,要严格按照调价前用电量执行调前价格,调价后用电量执行新电价的规定。对使用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从2000年1月1日起新购买的电量全部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在调价过渡期内,对入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凡是每月抄表收费的,从2000年2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和新价格收费;凡是每两个月抄表收费的,按照调前价格与调后价格的平均价格,从2000年2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收费。
十、工商企业及其它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从200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津价工(1997)5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物价局。
附件: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一至五)
京津唐电网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
一、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瓦/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72 0.362 0.362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35 0.525 0.525
三.商业电价 0.537 0.527 0.527
四.非工业.普通工 0.488 0.478 0.468
业电价
其中:中.小化肥电 0.359 0.349 0.339
价
五.大工业电价 0.359 0.344 0.334 0.329 22.500 15.000
其中:电石.电解烧 0.349 0.334 0.324 0.319 22.500 15.000
碱.合成氨.电炉黄
磷
中.小化肥 0.237 0.227 0.217 0.212 22.500 15.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19 0.409 0.399 0.212 22.500 15.000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 0.178 0.175 0.172
用电
二、天津地区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趸售(一) 趸售(二)
110KV 35KV及以上 110KV 35KV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295 0.295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447 0.447
三.商业电价 0.449 0.449
四.工业.非工业电 0.394 0.384
价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62 0.352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 0.135 0.130
用电
附件一:
三、天津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分类 电压等级 高峰 非峰谷 低谷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大 非 1-10KV 0.511 0.359 0.222
工 优 35KV-110KV 0.491 0.344 0.210
业 待 110KV-220KV 0.481 0.334 0.200
220KV及以上 0.472 0.329 0.197
优 1-10KV 0.490 0.349 0.222
待 35KV-110KV 0.471 0.334 0.210
110KV-220KV 0.460 0.324 0.200
220KV及以上 0.451 0.319 0.197
非.普 不满1KV 0.776 0.488 0.221
工业 1-10KV 0.760 0.478 0.215
35KV及以上 0.745 0.468 0.211
商业 不满1KV 0.872 0.537 0.225
用电 1-10KV 0.855 0.527 0.221
35KV及以上 0.855 0.527 0.221
非居民 不满1KV 0.869 0.535 0.224
用电 1-10KV 0.852 0.525 0.220
35KV及以上 0.852 0.525 0.220
农业 不满1KV 0.635 0.419 0.219
生产 1-10KV 0.620 0.409 0.214
35KV及以上 0.603 0.399 0.210
四、天津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
分类/项目 趸售电价(元/千瓦时)
趸售(一)
1-10KV 35KV及以上
工业.非工业 高峰 0.644 0.630
非峰谷 0.394 0.384
低谷 0.160 0.153
农业 高峰 0.582 0.564
非峰谷 0.362 0.352
低谷 0.157 0.154
商业 高峰 0.754 0.754
非峰谷 0.449 0.449
低谷 0.162 0.162
非居民 高峰 0.751 0.751
非峰谷 0.447 0.447
低谷 0.161 0.161
附件二
五、天津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电价类别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非峰谷 低谷 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元/千伏安/月 元/千瓦时
直 非.普 不满1KV 0.577 0.359 0.156
供 工业 1-10KV 0.562 0.349 0.150
35KV及以上 0.546 0.339 0.145
大 1-10KV 0.343 0.237 0.142 15 22.5
工 35KV 0.329 0.227 0.134 15 22.5
业 110KV 0.318 0.217 0.125 15 22.5
220KV 0.311 0.212 0.123 15 22.5
合 1-10KV 0.325 0.228 0.141 15 22.5
成 35KV 0.311 0.217 0.132 15 22.5
氨 110KV 0.303 0.21 0.125 15 22.5
220KV 0.296 0.204 0.123 15 22.5
趸售 趸售 1-10KV 0.475 0.374 0.109
(一) 35KV及以上 0.464 0.364 0.104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中小化肥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及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电价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规定执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电价按附表一中同类电价标准降低2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