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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6-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委、经贸委、卫生局、医药局、工商局、 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药品流通市场体制改革,规范我市药品市场生产 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 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药行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稳定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等手段,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制订 药品市场秩序的集中整治和长远发展的具体工作方案,抓好组织 落实。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层层签订“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责任书”,明确考 核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药品市场的规范和整顿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卫生、医药、 工商、物价、监察、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二、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活动
  当前,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工作重点是,依法打击制售假冒 伪劣药品犯罪活动和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今年下半年,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打击整治活动。一是严厉打击制售假 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在打击整治活动中,对危害性强、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敷衍塞责,要及时与当 地检察机关、公安部门联合督办,尽快结案,及时上报。
  在集中打击整治的同时,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我市药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三、整顿关停低水平生产小药厂,促进优势医药企业发展
  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要求,遵循 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与所属医 药公司或以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要在 促进优势骨干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对小药厂进行整顿。关停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达不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规范(GMP) 或不能正常生 产经营的小药厂。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 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新药研究和创新。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初审关,对技术含量低、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药品,不予申报。
  四、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全面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要与经营换证工作相结合。对质量保 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 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药品流通企业要依 法查处,直至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要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及时总结市绿十字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试点的经验,并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五、进一步完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办法,探索门诊药 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
  卫生部门要认真总结自去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验,对不足之处要认真加以规范和完善。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首先探索将医疗机构门诊药房的常用药品经营部分,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路子,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大经营范围。
  六、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卫生部门要在已实行部分药品公开分散招标采购的基础上,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组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门机构,制订并实行我市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市直医疗机构可率先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条件成熟后,逐步在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 面推行。
  要充分吸取外地市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的成功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杜绝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七、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物价部门要通过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安徽版)》、《蚌埠医药价格》等专业媒体,公示政府制定、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生产企业对实行市场调 节的部分药品要先试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并逐步总 结经验推广。认真做好今年下半年省里组织的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的迎查工作。
  八、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医药、卫生等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各类药品广告, 并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相应处理。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其他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作为特殊广告处理,广告批准文号与广告内容一并发布。医药、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字(2001)14号)精神,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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