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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特需专家门诊医院就诊条件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2 生效日期: 1999-12-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1999]997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部分医院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在保证正常普通门诊诊疗的基础上,为患者提供特需专家门诊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特需专家门诊的健康发展,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健康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经研究,现将特需专家门诊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特需专家门诊申报及价格审批程序
  1、开展特需专家门诊的医院,应按规定条件进行设施改造并完善后,以书面请示形式向市卫生局提出立项申请。
  2、经批准立项后,由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并附以下资料:立项批复文件、成本核算资料、专家名单及技术职称、服务规范及管理制度等。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验收达到规定条件后,由市物价局审核批准执行。

  二、特需专家门诊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条件
  1、开展特需专家门诊,必须在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
  2、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医院的各方面条件,严格控制参加特需专家门诊的专家人数,首先要保证普通门诊和大多数患者就诊的需求,完成基本医疗任务。
  (二)特需专家门诊诊区设施条件
  特需专家门诊必须为独立的诊区,总面积不能少于250平方米。诊区整体环境要达到幽雅、安静、舒适、方便。候诊环境宽敞、明亮、整洁,配有沙发(椅)、饮用水设施、卫生间等。
  (三)特需专家门诊诊区医疗要求
  1、诊区内设立导诊咨询服务台、病案室、诊室等,要保证一人一室进行诊疗。
  2、有相应的辅助检查和急救设备、设施,除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外,一般检查项目(如心电图、B超等)均在诊区内进行。
  (四)特需专家门诊服务要求
  1、必须由国务院授衔、享受国家待遇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且知名度较高的正主任以上专家进行全程医疗服务;护士必须为有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技术过硬的注册护士,并有相应的英语会话水平;其余辅助人员要经过专门上岗培训。
  2、每一诊疗人次不能少于半小时,要求诊断明确、解答满意、治疗有效果。
  3、要设有导诊员一名,提供周到、便捷的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一般检查治疗项目应在诊区内完成,不能在诊区内进行的检查治疗,应有护士陪同检查治疗并代为取药、送化验样品、取化验单、交费等。
  4、应提供电话询病、电话预约门诊服务。
  5、接诊后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诊断报告。

  三、特需专家门诊收费标准(含挂号及诊疗费)
  1、国务院授衔、享受国家待遇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且知名度较高的正主任以上专家,每人次50元;
  2、由多位专家会诊时,按照参加会诊的专家人数收费,每位专家每人次50元。
  3、经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国际诊疗保健中心,其收费标准可上浮一倍。

  四、有关问题
  1、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特需专家门诊的管理。不得因开展特需专家门诊而影响基本医疗服务;专家只能在本院开展的特需专家门诊应诊;不得随意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专家门诊。
  2、特需专家门诊诊区要有明显标志,并在显著位置公布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五、首批经审核批准开展特需专家门诊的医院及其门诊收费标准如下:
  (一)天津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特需专家门诊):每人次50元。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血液病医院(专家会诊中心):每位专家每人次50元。
  (三)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国际诊疗保健中心):每人次100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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