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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路人力字第0920080615号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组织条例第十条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所设基础、路面、技术、供应等四课。

  第4条 基础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质探查及数据管理事项。

  二、土壤试验事项。

  三、混凝土材料试验事项。

  四、混凝土配比设计事项。

  五、钢筋试验事项。

  六、标线及标志试验事项。

  七、涂料试验事项。

  八、相关技术案件之研议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路面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路基土壤调查及试验事项。

  二、路面厚度设计事项。

  三、公路基底层材料试验事项。

  四、沥青混合料配比设计事项。

  五、沥青材料及混合料试验事项。

  六、路面施工控制试验事项。

  七、路面成效试验事项。

  八、相关技术案件之研议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技术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所各项材料技术数据管理事项。

  二、信息业务之办理事项。

  三、仪器校验事项。

  四、试验室品质管理事项。

  五、路面管理系统之调查及评估事项。

  六、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调查及技术研发事项。

  七、试验技术教育训练事项。

  八、特殊工程及技术案件之研议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供应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友、公务车辆、宿舍等管理,办公厅舍及环境清洁卫生管理事项。

  二、一般财物购置、管理、供应,有线通讯器材设备、仪器管理及修护事项。

  三、消防及民防业务事项。

  四、关于各类经费、各项专款与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及登记事项。

  五、关于员工薪俸发放、所得税扣缴事项。

  六、文书档案数据管理事项。

  七、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文书流程管理事项。

  八、相关法规研拟、修正、建议之汇办事项。

  九、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事项。

  一○、不属于各课室之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人力规划、办事细则、权责划分、分层负责事项。

  二、人力动员、员工申请缓召事项。

  三、约雇及临时人员之管理事项。

  四、员工考试、甄选、分发、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俸给事项。

  五、员工考核、奖惩、考成(绩)、服务、差勤管理事项。

  六、员工保障及褒扬事项。

  七、员工训练、进修、研究、实习、出国事项。

  八、员工退休、抚恤、资遣、退休照护事项。

  九、员工待遇奖金、福利互助、保险、文康活动、人事数据管理、公务人员健康检查、因公死亡伤残慰问金事项。

  一○、人事行政信息管理事项。

  一一、人事管理业务之改进建议及研究发展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会计员掌理下列事项:

  一、预算控制、执行及财务之稽核事项。

  二、会计凭证之审核、编制及送审事项。

  三、付款凭单之编制及库款帐单之核对事项。

  四、各项采购之会核、及会同监办事项。

  五、经费流用之保留之申办事项。

  六、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凭证之保管事项。

  七、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制事项。

  八、预算执行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

  九、财产增减之审核及统制帐之登记事项。

  一○、上级机关查帐之处理及协调事项。

  一一、会计人员人事管理事项。

  一二、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汇整、查核、分析及编报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本所政风业务由公路总局政风室统筹办理。因业务实际需要,得指派人员兼办之。

  第11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

  第12条 课长承所长、副所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第13条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员、办事员、书记、材料试验士、司机、文书士、料务士,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并各就承办业务负其责任。

  第14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公路总局核定施行。

  第15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并报请公路总局备查。

  第16条 各级人员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课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17条 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18条 本所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所长主持,副所长、课长、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为出席人员,必要时得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19条 本细则报请交通部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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