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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许可重大事项并联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15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涪陵区行政许可重大事项并联许可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涪陵区行政许可重大事项并联许可暂行办法
  为推进行政许可方式的改革,简化许可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软环境,建立和完善我区重大事项并联许可操作程序,规范并联许可制度,特制定涪陵区行政许可重大事项并联许可暂行办法。   一、并联许可范围
  并联许可事项指须由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许可的申请事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企业注册登记和其它需要并联许可的申请事项。
  二、并联许可责任部门
  并联许可实行牵头负责制,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并联许可的有关咨询、受理、抄告、催办、汇总等工作,其余许可部门为相关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许可和反馈工作,区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并联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并联许可事项的监督工作。并联许可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许可部门都应在区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相应窗口,负责办理本部门相关许可事项。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牵头责任部门为区计委和区建委;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牵头责任部门为区经委;
  (三)外商投资项目的牵头责任部门为区外经委;
  (四)企业登记注册的牵头责任部门为区工商分局;
  (五)其它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许可程序的最先受理部门或最后把关部门为牵头责任部门。
  三、并联许可工作要求
  并联许可按照“咨询预审、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许可、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操作。
  (一)咨询预审。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并联许可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对申请事项涉及的前置许可机关、申办材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的询问。对申请人的申请,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召集各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预审和现场初步踏勘,形成一致性意见。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办事项则通知申请人准备正式申办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则当场告知。
  (二)一门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并联许可项目的申请由牵头责任部门一门受理,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完整的申办材料,牵头责任部门和区行政审批中心应召集各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对同一并联阶段各许可部门互为前置的许可证件、核准意见等申办材料,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交。
  (三)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在受理登记后,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并移交有关申办材料。
  (四)同步许可。各相关部门收到抄告单和申请人的完整申办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办理,作出具体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各相关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将回执反馈给牵头责任部门。“同意”的回执意见可以作为正式的许可依据,用于许可工作中,但正式的许可证件必须在本阶段并联许可完成前发放给申请人。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许可部门应分别情况,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许可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回执反馈给牵头责任部门。如果申请人已按照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了完善,则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需报市级以上部门许可的,由相关部门及时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和召开协调会、论证会的许可事项,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和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各相关部门参加。
  (五)限时完成。并联许可必须在45日内办结,但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能办结的,报区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各相关许可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和区行政审批中心对各相关部门的许可工作有催办的责任,对未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且无任何理由的,由相关部门承担超期责任。
  四、并联许可会议制度
  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对一些重要的特殊申办事项要及时召开并联许可会议,进行论证、评审和协调。
  (一)区行政审批中心根据牵头责任部门的意见召开并联许可会议,参加对象由牵头责任部门提出,区行政审批中心通知。
  (二)并联许可会议的要求
  1、会议前,各相关部门要准备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2、参加并联许可会议部门应派本部门主管许可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并予授权;
  3、需现场踏勘才能作出决定的申请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由审批中心提出踏勘意见,主要牵头许可部门负责实施。未进入审批中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并联许可部门协调配合;
  4、对通知后,不到会、不参加联合现场踏勘的部门,视为同意并联许可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5、并联许可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区行政审批中心签发。并联许可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核发有关文件和许可证件。
  (三)并联许可会议涉及但未在区行政审批中心设窗口的部门,也照此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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