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1999]913号
天津市嘉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祥居公寓1号2号6号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由于工程成本发生了变化,同意你公司在红桥区洪湖北路承建的祥居公寓1号2号6号楼15847建筑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260元销售。天津市物价局津价房地(1998)172号文件即行废止。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并填写《天津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登记表》于10日内报市物价局备案。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