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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9 生效日期: 1999-11-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财综[1999]129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办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七届四次会议精神,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国有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农民负担,积极扩大内需,增加有效供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认真开展部门(单位)内部清理自查。全市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要结合目前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切实按照中央五部委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六条标准,对收费依据、标准、票据使用、财务归口管理、银行帐户设置以及上缴财政情况,继续进行彻底的清理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2、组织专项检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各部门、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立即停收并及时纠正;对已明令取消但仍在收取的项目,由市财政、物价部门责令执收部门立即停止收费,对违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虽为合法项目,但与现行国家方针政策相悖、不利于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收费(基金),也要予以取消或做相应调整;收费标准过高的项目要重新审定;防止随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3、对纳入预算(专户)的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市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支出,监督使用。对不及时足额上缴收费(基金)、不按规定用途支出使用的部门(单位),要坚决采取措施核减其支出,直至取消其收费资格。
  4、强化以票治费、以票管费。各级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收费不开票,不得以收据代票据,逃避财政监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加强对票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5、取消一批非法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减轻企业负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搞活国有企业,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不再审批出台新的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同时,在全市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经认真清理、审查核实,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附后),对其他(区县)单位收取的与名单所列收费项目类似的项目也一并取消。请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并做好善后事宜。
附:今年第一批取消项目名单
  今年第一批取消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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