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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B章: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63章第12条)

〔1995年4月1日〕

(本为1995年第6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中─

“水质管制区”(watercontrolzone)指已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第4条宣布为水质管制区的香港境内任何部分;

“化学需氧量”(COD)指化学方式氧气需求量;

“化学需氧量(沉淀)"(CODs)指将一个工商业污水样本在静止状态下放置60分钟以待其非水溶性部分沉淀分离后,所量度得到的其水溶性部分的氧气需求量;

“化学需氧量(总数)"(CODt)指对一个没有经过沉淀分离过程的工商业污水总体样本所量度得到的氧气需求量;

“住宅污水浓度”(strengthofdomesticsewage)指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总数)相等于每立方米500克和化学需氧量(总数)与化学需氧量(沉淀)的差值相等于每立方米150克的污水浓度。

(1995年制定)

第3条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及第4条另有规定外,如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所关乎的处所在附表1第2栏所列行业、业务或制造业的过程中产生工商业污水,根据本条例第4条须缴付该项附加费的用户或代理人,须按水务监督所供应的水(供应专用以冲厕的水除外)的水量,缴付附加费如下─

(a)如该处所是在水质管制区内,须按附表1第3栏所指明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计的收费率缴付附加费;或

(b)如该处所是在水质管制区外,须按附表1第4栏所指明以每立方米供水量计的收费率缴付附加费。

(2)就附表3所列行业、业务或制造业而言,根据本条或第4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厘定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额,须相等于所供应的水(供应专用以冲厕的水除外)的水量的80%乘以适用收费率所得之数。

(1995年制定)

注:

依据本条须缴付的排污费就以下期间及收费单获减免─

(a)2002年4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为止的期间(请参阅《2002年收入(更改及减少费用)令》(第2章,附属法例R)第2(2)及6条);

(b)于2003年8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为止的期间内发出的收费单以及追溯至该期间的收费单(请参阅《2003年污水处理服务(减免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规例》(2003年第131号法律公告)第4至6条)。

第4条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率的更改 版本日期 01/07/2002

(1)凡用户或代理人相信─

(a)从其处所排放的工商业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沉淀),低于附表2就有关行业、业务或制造业在第4栏所指明的化学需氧量(沉淀);或

(b)从其处所排放的工商业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总数)与化学需氧量(沉淀)的差值,低于附表2就有关行业、业务或制造业在第3栏所指明的化学需氧量(总数)与在第4栏所指明的化学需氧量(沉淀)的差值,他可自费由一间认可化验所按照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发出的技术备忘录化验其工商业污水,并将化验结果连同排水事务监督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向排水事务监督呈交。(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凡排水事务监督信纳化学需氧量(沉淀)低于附表2就有关行业、业务或制造业在第4栏所示的化学需氧量(沉淀),或信纳化学需氧量(总数)与化学需氧量(沉淀)的差值,低于附表2就有关行业、业务或制造业在第3栏所示的化学需氧量(总数)与在第4栏所示的化学需氧量(沉淀)的差值,他须用附表4第Ⅰ或Ⅱ部内适用的矩阵,厘定新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率。

(3)凡排水事务监督在某发单收费期间内根据第(2)款厘定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率,该附加费率须自该期间开始时生效,并须在1年内有效,而根据第3条所定的收费率在该段有效期内适用,除非用户或代理人根据第(1)款作进一步化验及排水事务监督根据本条另作厘定。

(4)凡根据本条进行的化验显示,所排放的工商业污水的浓度相等于或低于住宅污水的浓度,则排水事务监督不得按照第(3)款在1年内收取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1995年制定)

注:依据本条须缴付的排污费就以下期间及收费单获减免─

(a)2002年4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为止的期间(请参阅《2002年收入(更改及减少费用)令》(第2章,附属法例R)第2(2)及6条);

(b)于2003年8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为止的期间内发出的收费单以及追溯至该期间的收费单(请参阅《2003年污水处理服务(减免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规例》(2003年第131号法律公告)第4至6条)。

第5条 排水事务监督减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9(1)(d)条,除非排放于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的废水量不超过据以计算排污费的水量的85%,否则不得减收、免收或退还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1995年制定)

第6条 对不缴付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者征收罚款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用户或代理人不在指明缴费日期或之前缴付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排水事务监督可加收相等于未缴付款额的5%的迟缴罚款。

(2)凡第(1)款提述的款额在指明缴费日期后6个月仍未缴付,排水事务监督可加收相等于总欠款额10%的额外迟缴罚款。

(1995年制定)

第7条 就用途类别不正确而须给予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任何用户或代理人接获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缴费单,而该缴费单述明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是依据某行业、业务或制造业而征收的,而若所述的行业、业务或制造业类别并不正确,该用户或代理人须在该缴费单发出日期后30日内,将该项错误通知排水事务监督,及告知排水事务监督正确的行业、业务或制造业类别;如该用户或代理人不知道正确的行业、业务或制造业类别,则须提供该处所用途的足够资料,以便排水事务监督能决定正确的行业、业务或制造业类别。

(2)任何人不根据第(1)款通知排水事务监督及提供所规定的资料,或提供虚假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8条 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在《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下的发单收费期间是在《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463章)实施日期之前开始的,则不得就于该期间内供应的水收取附加费。

(1995年制定)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项 行业、业务或制造业 在水质管制区内 在水质管制区外的处所

的处所的收费率 的收费率$/立方米

$/立方米

1. 纱上浆 3.78 10.67

2. 新成衣清洗(不包括洗衣业务) 0.82 0.82

3. 成衣漂染 0.64 0.64

4. 针织布漂染 1.01 1.01

5. 梭织布漂染 1.73 1.73

6. 纺织制网及印花 1.32 1.32

7. 针织外衣 1.01 1.01

8. 不包括针织外衣的穿戴服饰 1.80 1.80

9. 棉纺 0.34 0.34

10. 洗衣业务 0.60 0.60

11. 肥皂和清洁用品、香水、化妆品 3.781 6.05

12. 药物 3.78 4.98

13. 油漆、罩光漆及涂漆 1.16 1.16

14. 基本工业化学物 3.78 4.02

15. 鞣制及皮革制品整理 2.56 2.56

16. 纸浆、纸张及纸板 4.09 4.09

17. 汽水及碳酸化饮品工业 1.49 1.49

18. 啤酒及麦芽酒酿造 3.29 3.29

19. 蒸馏、精馏及混合酒精 0.11 0.11

20. 可可、巧克力和糖果 3.78 4.26

21. 粉面和类似的米粉或面粉制品 3.29 5.16

22. 面包制品 3.29 5.16

23 谷物碾磨制品 5.98 9.54

24. 菜油、花生油、薄荷油及大茴香子油 3.78 19.55

25. 鱼类和介壳类的装罐、腌制和加工 1.73 1.73

26. 水果和蔬菜的装罐和腌制 3.63 3.63

27. 乳类制品 3.78 9.15

28. 屠宰、调制及腌制肉类 3.78 9.01

29. 酱油和其他调味料 3.78 8.38

30. 餐馆业 3.78 9.12

(1995年制定)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项 行业、业务或制造业 化学需 化学需

氧量(总数) 氧量(沉淀

克/立方米 克/立方米

1. 纱上浆 5160 4436

2. 新成衣清洗(不包括洗衣业务) 660 330

3. 成衣漂染 730 635

4. 针织布漂染 980 837

5. 梭织布漂染 1290 1090

6. 纺织制网及印花 890 404

7. 针织外衣 1051 935

8. 不包括针织外衣的穿戴服饰 990 476

9. 棉纺 570 541

10. 洗衣业务 725 425

11. 肥皂和清洁用品、香水、化妆品 7805 7453

12. 药物 2910 2482

13. 油漆、罩光漆及涂漆 1000 619

14. 基本工业化学物 2500 2262

15. 鞣制及皮革制品整理 1755 1436

16. 纸浆、纸张及纸板 1870 947

17. 汽水及碳酸化饮品工业 1200 914

18. 啤酒及麦芽酒酿造 1780 1304

19. 蒸馏、精馏及混合酒精 580 485

20. 可可、巧克力和糖果 2500 2214

21. 粉面和类似的米粉或面粉制品 2500 1548

22. 面包制品 2500 1548

23. 谷物碾磨制品 2860 680

24. 菜油、花生油、薄荷油及大茴香子油 7600 315

25. 鱼类和介壳类的装罐、腌制和加工 1495 1257

26. 水果和蔬菜的装罐和腌制 1990 1628

27. 乳类制品 3960 3084

28. 屠宰、调制及腌制肉类 3870 2823

29. 酱油和其他调味料 3900 3243

30. 餐馆业 3600 2315

(1995年制定)

附表3 行业、业务或制造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1.成衣漂染

2.针织布漂染

3.梭织布漂染

4.针织外衣

5.汽水及碳酸化饮品工业

6.啤酒及麦芽酒酿造

7.蒸馏、精馏及混合酒精

8.餐馆业

(1995年制定)

附表4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略)

第Ⅰ部 适用于水质管制区的标准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收费率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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