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157号
省卫生厅: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01]54号)及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对省直医疗机构第二轮集中招标采购的58个政府定价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进行了审批,并对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价格进行了函告。现就剩下的4个政府定价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见附表)。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只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
二、第二轮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省物价局审核确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在规定执行日期前必须将临时零售价输入医院结算系统数据库,并从规定执行日期零时起执行。中标药品品种及临时零售价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张贴在取药处和划价处的醒目位置,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省直医疗机构第二轮集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
此文已于5月15日在“安徽物价网站”公示。
省直医疗机构第二轮集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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