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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30 生效日期: 2004-01-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10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运转基本正常,较好地实现了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为全区参保职工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但是,目前仍存在参保面狭窄,征收力度不强,行政处罚无力等问题,直接导致了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和征收率不高,社会保障水平偏低。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具有强制性、保障性、调剂性、储备性等特点。我区从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直接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我区城镇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的有效途径。各级各类城镇企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和维护企业职工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认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法定性。
  二、各企业要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是涪陵经济工作的主体,涉及职工多,企业的参与对医疗保险工作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各企业必须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府发(2003)37号)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4年一季度前尽快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三、将参保和按时足额缴费纳入重点企业的年度考核
  为了使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序推进,从2004年起,区政府将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按时足额缴费作为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各重点工业、商贸、私营企业要积极带头参加医疗保险和缴纳医保基金,凡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按时足额缴费的,区级有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时扣减其10%的总分,降低其法人代表或经营集团的奖金额。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
  区地税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上门催收,对延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手段,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要组织执法队伍,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执法检查活动,对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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